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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三十日內(nèi),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域內(nèi)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三)機動車所有人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四)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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