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這是極其危險的行為,很容易導致公共交通工具失控,危及眾多人的生命安全。規(guī)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是因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予以嚴厲的刑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擇一重處】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