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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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