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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薪煌ㄟ`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該說法中的“一次記12分”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