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如果遇到能見度小于50米的情況,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且應(yīng)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僅降低車速至20公里/小時并不足以保證安全,因為在如此低的能見度下,繼續(xù)在高速公路行駛極易引發(fā)嚴重的交通事故,即使車速很慢,也難以保證安全。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當(dāng)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